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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俊、李映禄、潘朝凯3人为第九批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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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批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

为加强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,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和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红河州各县市组织申报、非遗专家评审推荐、向社会公示和复核审定。红文旅发〔2021〕95号文件通知,决定命名李俊、李映禄、潘朝凯3人为第九批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。

希望被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开展保护与传承活动,培养后继人才。为保护、传承、弘扬建水紫陶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更大贡献。

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——李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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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——李映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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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——潘朝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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